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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容留卖淫案)_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高新检刑检刑诉〔2019〕119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8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区**乡**村**组**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街道**村;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新园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2日至9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系大连市高新园区**街道**歌厅(工商注册为**小吃铺,宋某某为法人代表)的经营者,自2019年3月开始经营此歌厅,之后其开始容留女性失足人员李某某、陈某某、马某某等人从事有偿陪侍及卖淫活动。有偿陪侍服务费为每小时50元,被告人宋某某每小时收取10元抽成。对有性服务要求的客人,由女性失足人员带到被告人宋某某在旁边居民楼**楼租住的房间内进行卖淫活动,每次宋某某收取嫖资100元,宋某某收取30元。次日,被告人宋某某将抽成后的陪侍费和嫖资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女性失足人员。2019年4月22日,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民警在被告人宋某某租住的房间内查获了进行卖淫嫖娼行为的蔡某某及李某某。截至当日,被告人宋某某给李某某转账14笔,合计1960元;给马某某转账74笔,合计13004元;给陈某某转账22笔,合计3429元。

经查,李某某自2019年4月中旬开始在被告人宋某某提供的场所卖淫,累计卖淫约9次;陈某某自2019年4月中旬在此卖淫,累计卖淫约10次;马某某自2019年3月中旬开始在此卖淫,累计卖淫约20次。综上,被告人宋某某容留卖淫三人,次数累计约三十九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础信息、前科查询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追缴物品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蔡某某、李某某、马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宋某某对证人李某某、陈某某、马某某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多次、为多人卖淫提供场所,情节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珊
代理检察员:  朱宏坤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和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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