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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容留卖淫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街**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经开分局逮捕。

本案由经济技术**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宋某某明知在其位于西安市高陵区**街**村**组**号家中租住的某某某、郝某某、叶某某、何某某系卖淫人员,且上述人员就在出租房屋内进行卖淫活动,为了收取房租,仍然容留四人进行卖淫,直至2019年12月1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某某某、郝某某、叶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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