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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容留卖淫)(公开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重庆市潼南区**镇**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怀孕,于2019年8月2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宋某某在其承租的位于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沟湖村池塘旁一出租屋内容留卖淫女子卖淫,并从中牟利。2019年3月19日,公安机关查处上述出租屋,现场抓获卖淫女子章某荣、罗某玲以及嫖娼人员詹某钦。经查,被告人宋某某共容留章某荣、罗某玲卖淫39次,非法牟利1560元。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宋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微信转账、有关证实材料等;2.证人章某荣、罗某玲、詹某钦、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并从中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某崇

 检察官助理    张某某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主要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光盘三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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