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二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后坪镇****号。因吸食毒品,2020年7月27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对其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2020年9月19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二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9月18日,被告人宋某某在其位于永定区后坪办事处****号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9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家中容留覃某某采用烧烤的方式吸食冰毒一次;
2020年9月18日2时左右,被告人宋某某在家中容留李某某、陈某某采用烧烤的方式吸食冰毒一次;
2020年9月18日下午2时左右,被告人宋某某在家中容留李某某、陈某某采用烧烤的方式吸食冰毒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HONOR手机一部;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检测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覃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证言;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方位图、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
7、电子数据、视频资料:检查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提供场所,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宋某某有吸毒劣迹,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不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辉
检察官助理:欧治群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张家界市永定区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治中心;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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