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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检刑诉〔2019〕30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年5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凌晨1时至2时期间,被告人宋某某酒后无故随意打砸商丘市睢阳区阏伯社区物业宿舍及北门两侧8间门面房玻璃门和房内物品。经鉴定,被毁物品的价格为人民币25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石某某、王某某1、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2、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商丘市睢阳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辉

李圣威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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