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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检刑诉〔2019〕20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99********,汉,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乡*庄***号,现租住商丘市睢阳区**路***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1月2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2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在商丘市睢阳区**路****小区地下车库内,无故用脚和手将车库内王某甲停放的豫*****的两侧后视镜毁坏,经鉴定价值120元;王某乙停放的豫*****轿车的左侧后视镜毁坏,经鉴定价值80元;何某某停放的豫N*****的左侧后视镜毁坏,经鉴定价值450元;牛某停放的豫****的左侧倒车镜,经鉴定价值320元;徐某某停放的豫****W前挡风玻璃、两个雨刷器毁坏,经鉴定价值2100元;田某停放的豫N***6左侧后视镜毁坏,经鉴定价值420元。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已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宋某某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证说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手续、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何某某、牛某、徐某某、田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23张;6.鉴定意见:商丘市睢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辉

检察员:韩卫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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