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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寻衅滋事案)_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70100806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东营市**路**超市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镇**村**号,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路**大厦**楼**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来到东营市东营区**路东营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门口,持铁锤将该公司一楼南面和东面的玻璃砸碎,后又将停放在该公司东面的鲁E*****号银灰色大众速腾轿车的前、后挡风玻璃和鲁E*****香槟色宝马轿车的前挡风玻璃、前机盖、右后视镜砸烂。并将东营区港粤路光辉大厦楼道内的三块电表砸烂。经鉴定,被损坏财物共计价值158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586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丽丽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营市东营区****大厦****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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