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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0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国市,住安国市**乡**村**胡同**号。安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安国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今,被告人宋某某因不满其土地补偿标准,多次在安国市**高速公路破坏高速路基,在高速路基和施工便道上种树、挖坑和灌水,阻挡高速施工车辆以及社会车辆的通行施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不能正确处理自己的土地征地补偿问题,随意阻挠高速公路施工,严重影响**高速公路施工,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俊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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