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19〕78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21983********,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捕前住衡水市桃城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室,衡水**酒厂职工。无前科。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被告人宋某某与孙某甲发展成为情人关系。2018年底,孙某甲在明确拒绝跟宋某某保持情人关系之后,宋某某为达到长期控制、霸占孙某甲以满足其性欲的目的,长期以打电话、发短信、发微信等方式骚扰威胁孙某甲,多次给孙某甲工作的衡水**公司打电话扰乱其正常办公秩序并在电话中辱骂威胁孙某甲及其同事致使孙某甲辞职。为了扩大影响,以胁迫孙某甲满足其要求,被告人宋某某在抖音平台发布侮辱孙某甲的抖音视频,两次动手殴打孙某甲,两次在孙某甲家人在家的情况下强行上门找孙某甲并长时间在孙某甲家耍赖不走。被告人宋某某多次给孙某甲的父亲孙某乙打电话发短信进行侮辱挑拨,上门殴打孙某甲的丈夫孙某丙,给孙某甲的丈夫孙某丙打电话、发短信挑衅辱骂,给孙某甲的家庭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孙某甲为了躲避宋某某的纠缠,被逼无奈辞去在衡水的工作,到北京打工。宋某某在得知孙某甲离开衡水到北京工作后,恼羞成怒,不但不停止骚扰孙某甲及其家庭的行为,反而变本加厉,多次给孙某甲在北京的工作单位打电话骚扰辱骂并威胁其同事致使孙某甲被辞退,并在孙某甲家门口张贴侮辱孙某甲的照片和文字。期间宋某某多次找到孙某甲并迫使对方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威胁孙某甲称如孙某甲不满足其性欲,将使用手段让孙某甲及其家庭身败名裂,在任何地方不得安生。孙某甲为了保护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保全自己的家庭及名誉在宋某某的逼迫之下被其霸占长达半年之久。因宋某某的行为,现孙某甲两次失去工作,与其丈夫孙某丙的家庭关系已经破裂,双方的名誉在亲友之间已经受损。孙某甲的丈夫孙某丙及孙某甲的父亲孙某乙在得知宋某某的行为后,整天担惊受怕,敢怒不敢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
2.证人孙某丁、谢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借故生非,长期采取恐吓、威胁、辱骂等手段,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辉
代理检察员:冯赫男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公安卷、检察卷各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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