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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寻衅滋事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6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商河县**镇**村**号。2009年2月25日,因扰乱机关办公秩序被商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公然侮辱他人被该局行政拘留八日、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该局行政拘留五日;同年3月12日,因妨碍执行公务,被济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因对宋某某进行***鉴定暂停计算羁押期限,同年11月6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在本市槐荫区南辛庄街,对停放在辅道停车位的多辆私家车任意毁损,经群众举报,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损毁车辆的直接损失共计人民币103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手机聊天记录、被损毁车辆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劳动教养决定书及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复印件、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2.证人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济南市槐荫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山东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关于宋某某的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鉴定书》;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明

检察员:吕杰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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