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19〕47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3********,汉族,文盲,务工,户籍地福鼎市**镇**村**号,现住福鼎市**街道**栋**梯**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将本案退回福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事先得知其姑姑林某乙与福鼎市**街道**路**号某某鞋店老板陈某甲有积怨。2019年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与其妻林某甲、其姑姑林某乙途经被害人陈某甲的鞋店门前,被告人宋某某故意滋事,以被害人陈某甲对其翻白眼为由质问被害人陈某甲,双方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斗。打斗结束后,被告人宋某某又肆意打砸被害人陈某甲店内鞋子、鞋架等物品。经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甲鞋店内被损坏的63双女鞋价格为5417元、被损坏的鞋架修复价格为1644元。
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宋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福鼎市公安局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甲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陈某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调解笔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林某甲、林某乙、周某某、陈某乙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高某某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供述和辩解。
5.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伤情鉴定意见书、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检查笔录、辨认、指认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宋某某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祖程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5933****。
2、侦查卷宗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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