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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公诉刑诉〔2017〕652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5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退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里**楼**号,暂住北京市丰台区**号院**号楼**。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该局决定,同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7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为达到个人目的,在北京市东城区北京站东街东口南侧过街天桥上,穿状衣、挂状纸、跳桥引起群众围观,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采取临时交通管制,东二环主路车辆行驶缓慢,交通拥堵严重。

被告人宋某某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状衣、状纸;2.书证:起赃报告、工作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等人证言;4.辨认笔录:杨某某等人辨认笔录;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蕾蕾

2017年9月26日

附注:

1、被告人宋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预审卷宗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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