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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寻衅滋事案)_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周至县**镇**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与其朋友在周至县森林雨火锅店吃饭,因进店前电梯故障,被困电梯约30分钟,结账时宋某某火锅店未给其少零头,心生不满,将森林雨店内的电视机、两个花瓶、消防栓玻璃及口杯、话筒等物品损坏。经周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损坏物品价值3185元。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查、辨认、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并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佳鑫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182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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