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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寻衅滋事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奈检公诉刑诉〔2019〕31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87********,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社区,现住奈曼旗**镇**家属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奈曼旗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后上网追逃,同年9月19日被奈曼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9日被奈曼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宋某某2011年12月30日因故意伤害被奈曼旗公安局处以拘留10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2012年7月20日因殴打他人被奈曼旗公安局大镇派出所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013年3月21日,因殴打他人被奈曼旗公安局处以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013年3 月30日,因段打他人被奈曼旗公安局处以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013年5月31日,因吸毒,被奈曼旗公安局处以拘留10日,同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奈曼旗公安局处以拘留10 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014年7月17日,因赌博被奈曼旗公安局处行政处罚15日;2014年7月27日,因沙嫌故意伤害,被奈曼旗公安局处以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2015年1月2 7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奈曼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5月11日,因寻衅滋事,被奈曼旗公安局大镇派出所处以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天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奈曼旗公安局处以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3月16日,因赌博被奈曼旗公安局处以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5 月5日,因本案被奈曼旗公安局大镇派出所处以拘留10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2月1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2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0日23时许,同案人郑某某(已判刑)与朋友杜某某(已作不起诉处理)、赵某某饭后到奈曼旗大镇北老柜村“宇奇烧烤店”吃烧烤,烧烤店老板幺某某叫郑某某到包间内与其朋友贾某某喝杯酒,郑某某便到包间内与贾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的妻子赵某某一同喝酒,期间,郑某某与徐某某因以前的矛盾而发生口角,被贾某某、幺某某劝解拉出包间,后郑某某说去和徐某某和解便和杜某某又到徐某某等人的包间喝酒,再次与徐某某发生争执并厮打,见状杜某某与赵某某欲拉架时被包间内王某某怼出包房,郑某某也被贾某某等人推出烧烤店,后郑某某给被告人宋某某打电话告知自己被打,不久宋某某开车到烧烤店与郑某某、杜某某一同到包间内,用啤酒瓶、拳头殴打王某某、徐某某,致徐某某头左枕顶部皮下血肿、王某某颈后部遗有创口瘢痕长1.4cm,宽0.8cm。经通辽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徐某某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告人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报案材料、被告人宋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侦查破案简介、王某某、徐某某住院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民事赔偿协议书2份、谅解书2份、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1份;(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人郑某某、杜某某的供述;(5)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幺某某、卢某某、贾某某的证言;(6)鉴定意见书:通辽市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伤情鉴定1份;(7)现场勘查笔录:宇奇烧烤店现场照片、伤情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伙同郑某某、杜某某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在案件中被告人宋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悔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奈曼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岗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谅解书2份、赔偿协议书2份。

5. 讯问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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