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87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临泉县**街道**小区。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2时许,在临泉县**街道办**KTV,被告人宋某某因对KTV服务不满,酒后借机滋事。宋某某在结账后,与他人一起将包厢内未开启的啤酒拿至KTV大厅,持酒瓶在走道及大厅内摔砸。其间,宋某某又先后两次到吧台购买四箱啤酒摔砸。摔砸过程中,宋某某用啤酒瓶将吧台前挡板砸烂,其摔碎的啤酒瓶碎片划伤KTV员工刘某某(2003年10月13日出生)脚踝。后因与KTV员工殷某某发生争执,宋某某手持啤酒瓶碎茬将殷某某手臂划伤。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的吧台价格为756元。

2020年8月20日,宋某某家人赔偿殷某某、刘某某医疗费各1500元,赔偿**KTV2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殷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临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酒后借机滋事,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于雪梅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临泉县**街道**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