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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公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号。2005年4月29日因犯诈骗罪被垦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0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垦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12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垦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4年9月30日减刑释放,2018年4月3日因寻衅滋事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至2019年11月13日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先后4次搭乘出租车后拒绝支付出租车费用193.9元,采用殴打、恐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免除该费用。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21日晚,被告人宋某某搭乘被害人赵某某鲁******出租车到达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村后不支付车费27.9元,并殴打、恐吓赵某某,迫使赵某某免除该费用;

2.2019年10月21日晚,被告人宋某某搭乘被害人段某某鲁******出租车到达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村后不支付车费31.2元,并殴打段某某,迫使段某某免除该费用;

3.2019年11月9日晚上,被告人宋某某搭乘被害人孙某某鲁******出租车到达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村后不支付车费113.8元,并恐吓孙某某,迫使孙某某免除该费用;

4.2019年11月13日晚上,被告人宋某某搭乘被害人盖某某鲁******出租车到达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村后不支付车费21元,并殴打盖某某,迫使盖某某免除该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莉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附加证据1份4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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