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19〕240号
平检一部刑诉〔2019〕61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87********,汉族,不识字,无业,住平度市**镇**村**号。2011年11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5月30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10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11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与另外二名男青年(身份不明)来到平度市苏州路***烧烤店吃饭,与来此处吃饭的宫某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离开。同日2时许,宋某某等人蒙面持刀返回***烧烤店,双方再次发生争执。期间,宋某某持刀将宫某某左手砍伤致其左手皮肤裂创、左手食指屈指深肌腱断裂,经手术修复及功能锻炼,现功能恢复可。经法医鉴定,宫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宫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倩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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