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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寻衅滋事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66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2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因与他人在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五次在平阳县**镇用红油漆、粪便及黄泥泼门或墙壁等方式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用油漆泼门的方式,故意毁损被害人支某某位于**镇**路**号的住宅一楼前门卷拉门;

2.2019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用粪便泼门的方式,故意毁损被害人支某某位于**镇**路**号的住宅一楼前门卷拉门;

3.2019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用红油漆泼门的方式,故意毁损被害人叶某某位于**镇**路**号的住宅一楼大门;

4.2019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用红油漆泼门的方式,故意毁损被害人叶某某位于**镇**路**号的住宅一楼大门;

5.2019年8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宋某某用红油漆和黄泥混合物泼墙壁的方式,故意毁损被害人李某某位于**镇**路**号的住宅外墙面。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8月20日8时某某主动到平阳县公安局**镇派出所投案。同年8月20日至22日,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叶某某、支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解协议;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姿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叶某某、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多次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存勇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平阳县**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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