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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寻衅滋事案)_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公诉刑诉〔2019〕20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住锡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9日21时许,宋某某酒后无故将锡市**公寓楼楼道内电梯、消防箱玻璃、吧台抽屉损坏,殴打**公寓楼的工作人员孙某某。经锡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损坏财物的价值共计2682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人员基础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被损毁物品照片、孙某某诊断书复印件、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人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锡林浩特市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结论书锡市价认字(2019)4号;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孙某某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公寓监控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晓爽

2019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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