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厂**。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层**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到其朋友于某某位于鞍山市铁西区西苑小区4号楼1单元7楼家中继续喝酒,离开于某某家之后,其来到与于某某同住一个单元的2层8号被害人孔某某家门前,宋某某敲开门,进入室内遭到拒绝后便强行闯入孔某某家中,大喊抢劫并让孔某某拿出500元钱,孔某某发现宋某某已是醉酒状态,便让其离开,宋某某扬言:“这一片就我好使。”要求孔某某拿5万元钱,并让孔某某跪下,孔某某未理睬宋某某,宋某某便在孔某某家中厨房拿起一把菜刀威胁孔某某,声称不拿钱就杀人。孔某某报警后,趁宋某某不备将其手中菜刀夺下,夺刀过程中,孔某某腹部被宋某某抓伤。民警到达现场询问情况,宋某某对民警喊:“我就抢劫。”并与民警对峙,民警对其警告无效后将其制服并带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2.书证:户籍证明、证明材料、急诊病历、照片、随案移送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5.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树峰
检察官助理:曹砾月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物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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