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66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居委。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 2020年3月2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至2020年3月20日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在兰陵县卞庄街道朝阳居委其租住的房子内,多次为多人赌博提供场所及麻将机等赌博工具,并从中非法获利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身份信息、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赵金龙、花瑞田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博工具,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岚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兰陵县**街道**居委家中;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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