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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辉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8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住辉县市****。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9月16日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辉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宋某某先后在辉县市**镇**农庄、辉县市**乡**村南地开设赌场,使用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锅底为300元或600元,赌场从每锅抽水100或200元。2020年6月29日,辉县市公安局接到举报,在辉县市**乡**村南地一处砖瓦房内,将该赌场查获。经查,宋某某开设赌场非法获利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吴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赵  静

(院印)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辉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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