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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公诉刑诉〔2019〕196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镇***社区**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宋某某使用自己位于谷城县**镇***社区*组*号的房屋,在其房屋内设置十台自动麻将机,以每人收取十元费用的形式,招揽他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牟利。2019年7月24日,被谷城县城关镇派出所民警查获,现场留置丁某某、申某某、吴某某等赌博人员26人。现场收缴赌资人民币11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宋某某记账的笔记本1本(照片)2.书证:侦查终结报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丁某某、申某某、吴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扣押物品清单:谷城县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博用具吸引他人前来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欲晓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97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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