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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宋某某(绰号“党连的”),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6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江西奉新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奉新县,家住奉新县**镇**宿舍**室。2013年11月2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奉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2018年4月2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奉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宋某某与龚某某、温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奉新县冯**镇**村**幼儿园后面开设以牌九为赌博方式的赌场,该赌场在宋某某加入后开设了二十余天,期间每天抽取搂钱1万元左右,非法获利20余万元,被告人宋某某共分得1.2万余元。

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宋某某与温某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奉新县冯川镇**KTV四楼的房间内,利用互联网组织他人在申博网站进行“百家乐”赌博,该赌场以“洗马量”按照一定的比例返利获利,期间共非法获利8万元左右,被告人宋某某分得1.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涂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及同案人周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提供场所、赌具,设定赌场方式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荣德

2020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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