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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开设赌场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21979********,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无名牌馆经营者,群众,户籍所在地衡阳市珠晖区**号,家庭住址同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至9月18日间,被告人宋某某与朱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在位于本市石鼓区**大厦**栋**室开设牌馆,该房屋系由朱某某以3500元每月的租金从房东贺某某处承租,被告人宋某某安置6台麻将机放在该牌馆内,供来赌博的赌客玩“转转麻将”。朱某某在该牌馆内为赌客提供资金套现,并负责查看监控、看守大门,掌控人员进出,保障牌馆的安全。该牌馆为赌客提供饭菜、水果、香烟、槟榔等服务,并从中以抽取每场每人150元“水子”的形式牟取利益。该牌馆自营业至案发,非法获利共计8万余元。

2019年9月18日17时许,衡阳市公安局民警对该牌馆进行检查,查获赌客20余人,现场缴获赌资1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微信截图、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及同案犯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为赌客提供赌博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宋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素琪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在衡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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