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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宋某某,曾用名宋某甲,男性,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84********,满族,大学本科文化,无,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住**乡**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9月17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份期间,宋某某用自己名为“环球之音”的微信建立微信群并邀请网友在“麻友圈1”手机app上打麻将赌博,通过微信红包方式收取赢钱赌客每局3元“房费”来抽头渔利。期间宋某某通过收取“房费”的方式抽头渔利共11799元人民币。2020年11月28日宋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117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宋某某的户籍信息、微信支付账单明细等书证;2.证人证言:杨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APP软件开设赌场抽头渔利1179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郭某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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