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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2070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室,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室。2019年12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2020年1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3月26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起,被告人宋某某利用微信、闲聊等聊天软件建立赌博群,并拉拢他人进群参赌、规定赌博规则、提供“**”亲友圈房卡、收取台费,至案发累计收到台费人民币4万余元。

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宋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被告人宋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 证人陆某某等17名证人的证言,证实其等人在被告人宋某某建立的微信群或闲聊群里进行赌博,被告人宋某某提供房卡、收取台费的情况。

3.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民警从被告人宋某某处扣押到涉案移动电话2部的情况。

4. 手机截屏照片,证实涉案的微信群、闲聊群的相关情况,以及被告人宋某某收取台费的情况。

5. 工作情况、相关微信账单,证实被告人宋某某收取的台费金额情况。

6. 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与赌博的陆某某等17人均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宋某某的到案情况。

8.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宋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开设赌博场所,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宋某某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焦小勤

2020年3月2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 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书》各1份。

4. 赃证物品清单1页。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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