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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开设赌场案)_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宋某某(绰号“老狗”,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石屏县,住石屏县**镇**村委会**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石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石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石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至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招揽赌客加入其在“闲聊”APP上组建的聊天群,并对该群进行管理。之后,被告人宋某某在“未来麻将”APP上购买钻石开房给群内人员打麻将赌博,参赌人员在“闲聊”群内以发送红包的方式进行赌资结算,被告人宋某某以每局从赢家处收取5元“房费”,在此期间被告人宋某某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宋某某在石屏县**镇**村委**村家中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田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编辑;

4、检查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建闲聊群,并通过“未来麻将”APP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取房费共计12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琼芬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在被羁押于石屏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15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一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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