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0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白银市白银区**路**号**幢**单元**室,住白银市白银区**路**号楼**单元**室。2012年8月20日,曾因犯盗窃罪被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宋某某通过创建微信群聊招揽桂某某、王某某等47人加入其创建的“胜者为王”、“工段会议群”,并在其建立的微信群内发送“胡乐白银麻将”APP房间号,让参赌人员通过加入其开设的网络房间,通过网络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其通过后台监控,设置赌博规则,收取管理费,以微信红包、转账的方式帮助参赌人员结算赌资。被告人宋某某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的方式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赌资累计达48276元,宋某某从中获利69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桂某某等6人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5.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无视国法,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承菊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侦查卷宗贰册、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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