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强制猥亵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19〕66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9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农民,**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镇**村**路**巷**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9月12日凌晨1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内,以压住身体、亲吻、搂抱、抚摸等方式,强行对闫某某(女,23岁)进行猥亵。

后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9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处警记录、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谅解书、工作说明、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马某某、黄某某、段某某的证言;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6.电子证据、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宋某某具有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速

2019年1114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