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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强加罪)(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103号 

  被告人宋**,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51963111****,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枣园镇****。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3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0日 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下午四时许,在镇平县枣园镇下户村,被告人宋**酒后以通知贫困户开会为由,窜至被害人王某某家中。被告人看被害人王某某家中无人,便上前抱住被害人,被害人挣脱后跑至卧室,被告人撵上后将被害人王某某摁倒在床上,被告人压住反抗的被害人后,用手扯开被害人上衣抓被害人乳房,并用嘴吸、咬被害人乳房,用手抠被害人阴道,并将被害人裤子退到大腿处,不顾被害人反抗,脱掉自己裤子,将被害人王某某强奸。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左侧乳房擦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涛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宋**现在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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