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108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委**庄**号,曾因盗窃,于2020年3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三里街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于4月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芙蓉路派出所拘留14日;于4月2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逍遥津派出所行政拘留14日,暂缓执行。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6年3月18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肥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晚上,被告人宋某某来到肥东县**镇**商城**楼的果实主题酒店,未经前台登记而进入该酒店8502房间休息。宋某某在该酒店前台盗窃未果后,进入前台后面的布草间,看到被害人孙某某在休息。宋某某脱去自己的上衣及裤子,在脱孙某某裤子时孙某某醒来,宋某某采用捂嘴、按手、言语威胁等方式欲强行与孙某某发生性关系,孙某某采取喊叫、手推的方式进行反抗,后因孙某某称要报警而未能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资料、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常某某、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丽萍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在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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