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宋某某,(乳名“**”,绰号“**”),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现住兰陵县**街道**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07年5月21日经兰陵县(原苍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10月16日,被告人宋某某与邢某某、常某某、邵某某(以上三人已判决),在临沂市罗庄区汤庄汽车站,以租车名义将驾驶黑色桑塔纳轿车的汤某某骗至兰陵县大仲村镇西老虎岭附近,抢走汤某某的黑色桑塔纳轿车一辆、手机一部、现金1300元,共计253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证人龚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邵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崔向侠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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