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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2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镇**组。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7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1执5805号行政裁定书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雨花分局作出的雨国土资腾[2018]06号《限期腾地决定书》,并于即日向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村***组刘某甲户(另案处理)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于2019年10月25日前履行腾地义务。截止到2019年12月27日,刘某甲户拒不执行裁定,刘某甲及被告人宋某某、刘某乙(刘某甲女儿)等人采取站楼顶以跳楼为威胁、家中制造、存放汽油瓶、搭建瞭望台、邀请退伍老兵聚集等手段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腾地裁定。2019年11月,被告人宋某某购买了50元人民币的汽油,并利用空啤酒瓶制造了8个“汽油瓶”,准备在法院强制拆迁腾地行动时使用,以达到阻止拆迁的目的。2019年12月27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刘某甲户实行强制拆迁腾地行动,并当场查获了被告人宋某某制作的“汽油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汽油瓶、液化气罐等物证;2.限期腾地决定书、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公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3.刘某乙、陈某甲、隆某某、陈某乙、喻某某、黄某甲、张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冯某某、张某乙等证人的证言;4.同案犯刘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检验报告;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等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宋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乔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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