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5日,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宋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评估费、维修费、房屋损失费共计89362元;2017年11月15日,经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
被告人宋某某在收到上述判决书且明知判决已生效的情况下,在兰陵县人民法院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清单、限制消费令后,有能力而拒不报告其财产情况、拒不履行判决义务。2018年1月29日,兰陵县人民法院以其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案发后,于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宋某某履行判决义务完毕,并于2018年10月22日主动到兰陵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琛
2018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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