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0〕62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602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绍兴市越城区**幢**室。2013年12月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沈沛敏,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在审查中,发现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5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19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就祝某某诉被告人宋某某及徐某甲迪、绍兴相会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2015)绍越商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宋某某及徐某甲迪归还祝某某借款人民币1272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宋某某未履行判决所确定义务,2016年9月12日,祝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5月2日,被告人宋某某收到孙某某人民币275万元,并指定孙某某将上述钱款汇入被告人宋某某朋友徐某乙账户,由徐某乙在银行柜台取现后交由被告人宋某某,被告人宋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擅自处分,未清偿上述生效判决之债,导致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2019年10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黄金时代大厦1号楼1514房间被警察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承诺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送达证、EMS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绍兴市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绍兴相会贸易有限公司房产拍卖款分配方案、户籍证明等;
2、证人徐某乙、叶某某华等的证言,情况说明、抓获经过;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
检察官助理 ***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五册,其他材料详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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