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宏检公诉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219********,汉族,初中文化,灯塔市**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沈阳市沈河区**街**号,现住灯塔市**街**号。因犯合同诈骗罪,2018年12月24日被灯塔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决罪,于2017年8月25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19年2月15日、4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宏伟公安分局分别于2019年3月13日、5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2月3日、4月15日起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系灯塔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5月4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5)辽阳执字第**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苏某某所有的位于灯塔市**街的两处办公楼(房证号:灯字第********、********)作价13 800 704元交付申请人刘某某抵偿债务,该裁定书于2016年5月5日送达给刘某某及苏某某。后该案由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宏伟区人民法院执行,宏伟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某某与苏某某借款合同一案过程中查明,上述房屋被灯塔市**大酒店有限公司占有使用,宏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在灯塔市**大酒店窗户、灯塔市站前社区公示板分别张贴公告限该公司于公告张贴3日内将上述房屋腾空,经由宏伟区人民法院交付申请人刘某某,并告知逾期将承担法律责任,**大酒店有限公司一直未按公告履行,被告人宋某某作为**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有执行义务,应当履行法院的裁定将上述房产交付给刘某某抵偿债务,但一直拒不执行法院裁定,致使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无法执行。
2017年8月25日,被告人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告(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信息、宏伟区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执行文书、送达回执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公证书、委托书、银行业务回单、记账凭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借房协议、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宏伟区人民法院执行笔录、工商银行交易记录、谅解书、病历、医院收费收据、宋某某照片、见证书、收条、农业银行业务回单、世纪龙德大酒店地下室分布平面图、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检 察 员:***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在居住地;
2.侦查卷宗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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