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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伪造公司印章案)_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公诉刑诉〔2019〕25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6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商,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住武汉市黄陂区******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枝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遗漏罪行,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5月13日至6月13日;2019年7月29日至8月29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4月30日至5月14日;自2019年7月15日至7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宋某某经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授权(以下简称甲公司)委托,以该公司名义与湖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枝江市姚家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规定工程承包范围为承建乙公司1#、3#、5#、7-1#、7-2#车间、食堂宿舍楼,并约定了工程造价、施工期限及结算方式等相关事宜。合同签订后,宋某某在未告知甲公司的情况下自筹资金进场开工,2016年春节过后工程停工。截止案发,宋某某只完成了工程主体框架部分,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按工程总造价的30% (213万元)支付工程款,实际支付311万元,多支付98万元。2015年7月,宋某某为了乙公司将工程款直接打到其个人账户上,伪造了甲公司印章并以该公司名义委托乙公司将工程款支付到其个人账户上。宋某某在收到工程款后未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共拖欠55名民工工资437731元。

2017年1月12日,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宋建民下达了《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2017]1号),责令宋某某2017年1月18日前支付所欠民工工资,并将限期整改指令书在乙公司施工现场张贴,并通过短信告知宋某某,整改指令到期后宋某某拒不履行。2017年4月28日,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枝江市公安局。

枝江市公安局受理后,因被告人宋某某逃匿,枝江市公安局对其进行上网追逃,2019年1月16日宋某某被武汉铁路公安处汉口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武汉铁路公安处汉口车站派出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枝江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拖欠农民工工资核定表、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欠条、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骆某某、龚某某、文某某、尹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印章印文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被告人宋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德顺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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