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41995********,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司机,住山东省临邑县**乡**村**号。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由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0日22时许,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办事处**村**出租房内,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邵某某在吃饭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在该出租房**房间内,被告人宋某某用拳头将邵某某面部打伤,致使邵某某右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宋某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和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晓林
检察官助理:卢灵灵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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