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68********,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村**号,现居住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号楼**单元102户,无业。2019年10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林某某、被告人宋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3日00时30许,被害人林某某与其妻子姜某乘坐被告人宋某某驾驶的车牌号鲁******出租车,行驶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路**小区**处,林某某、姜某因打车费用问题与宋某某发生纠纷,林某某用头击打宋某某的胸部和下颚,宋某某后退躲闪,林某某用手击打宋某某的头部后宋某某还手,并用手将林某某扒拉倒地,用脚踹林某某腹部致林某某伤。经法医鉴定,林某某腹部损伤致小肠破裂构成重伤二级,L1左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姜某伤情构成轻微伤,宋某某伤情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二年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瑛
2020年6月24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卷宗二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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