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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嘉定镇圣塔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17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信丰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 年2 月10 日(农历12 月29 日),被告人宋某某向兰某某索要之前借款300元,兰某某称自己现在没钱,便告诉被告人宋某某在信丰县人民医院旁经营建材加工店的受害人吴某某拖欠其债务未归还,提议被告人宋某某去找吴某某要钱。同年2 月10 日晚上7 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另一名男子(身份未查明)接送下来到信丰县嘉定镇原信丰县人民医院旧址(现为信丰县嘉定镇南山公园)旁吴某某经营的钢材加工店,向吴某某索要所谓的“三角债务”。

当天晚上7 时许,被告人宋某某来到受害人吴某某的店铺内,当时吴某某正在店内用菜刀切菜,被告人宋某某上前对吴某某进行滋扰并提出要求吴某某归还兰某某的债务,双方随后发生口角纠纷和肢体冲突,双方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宋某某便从店内的一个架子中拿起一根铁板条对受害人吴某某的头部、左手手臂等部位进行砍砸,吴某某则使用用于切菜的菜刀进行反击,并致被告人宋某某受伤,之后受害人吴某某被被告人宋某某用铁板条砍砸后受伤倒地。随后被告人宋某某逃离现场。经司法鉴定,受害人吴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9月17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二款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世强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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