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起 诉 书
京三分检公诉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9日至11月22日)。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7月23日8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金泰商城2F-121摊位北侧与主动前来的被害人陈某甲(男,殁年36岁)因故发生纠纷,后持尖刀扎刺陈某甲胸部三刀致陈某甲死亡。经鉴定:陈某甲符合被单刃锐器刺击胸部,造成心脏破裂,心包腔内积血,致心包填塞死亡。
被告人宋某某作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作案工具尖刀一把已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尖刀、刀鞘、被告人衣物等;2.书证:110接处警记录、诊断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杨某某等十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书、亲缘关系鉴定书、血渍足迹鉴定书等;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8.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奚继军
检察官助理:李晨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内附光盘14张)。
3.扣押物品清单1份。
扣押物品清单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特征 |
1 |
运动鞋 |
一双 |
黑色 |
2 |
短裤 |
一条 |
深灰色短裤 |
3 |
尖刀 |
一把 |
单刃、棕色握把,全长21cm,刀刃11.5cm,刃宽2.2cm |
4 |
短袖T恤 |
一件 |
浅色 |
5 |
右脚凉鞋 |
一只 |
棕色、右脚 |
6 |
刀鞘 |
一个 |
棕色,全长13cm |
7 |
毛巾 |
一条 |
粉红色 |
8 |
凉鞋 |
一只 |
棕色、左脚 |
9 |
短袖T恤 |
一件 |
浅灰色、短袖 |
10 |
短裤 |
一条 |
浅色、带黑色皮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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