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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起 诉 书

京三分检公诉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9日至11月22日)。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7月23日8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金泰商城2F-121摊位北侧与主动前来的被害人陈某甲(男,殁年36岁)因故发生纠纷,后持尖刀扎刺陈某甲胸部三刀致陈某甲死亡。经鉴定:陈某甲符合被单刃锐器刺击胸部,造成心脏破裂,心包腔内积血,致心包填塞死亡。

被告人宋某某作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作案工具尖刀一把已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尖刀、刀鞘、被告人衣物等;2.书证:110接处警记录、诊断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杨某某等十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书、亲缘关系鉴定书、血渍足迹鉴定书等;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8.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奚继军

检察官助理:李晨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内附光盘14张)。

3.扣押物品清单1份。

扣押物品清单

序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1

运动鞋

一双

黑色

2

短裤

一条

深灰色短裤

3

尖刀

一把

单刃、棕色握把,全长21cm,刀刃11.5cm,刃宽2.2cm

4

短袖T恤

一件

浅色

5

右脚凉鞋

一只

棕色、右脚

6

刀鞘

一个

棕色,全长13cm

7

毛巾

一条

粉红色

8

凉鞋

一只

棕色、左脚

9

短袖T恤

一件

浅灰色、短袖

10

短裤

一条

浅色、带黑色皮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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