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现住河南省安阳县北郭乡xx村xx号。务农,群众,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14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28日17时许,在安阳县北郭乡耿铺村村边耕地内,因地邻纠纷,被告人宋某某和同村的朱某某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之中,朱某某被宋某某打伤左肋。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朱某某左侧第7、8、9、10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2020年01月14日,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宋某某取得了朱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安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因地邻纠纷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慧慧
(院印)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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