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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73********,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镇**路**号,住冠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上午10时左右,在冠县**乡**村村东地里,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宋某甲因耕地地边纠纷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宋某某持木棍殴打宋某甲,致宋某甲头部、手部等部位受伤。经鉴定,宋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宏鹏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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