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刑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5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和被害人宋某甲在樟树市**镇**村**组聊天并发生口角,后双方扭打在一起,被告人宋某某等人将被害人宋某甲的脸部、鼻子打伤。2020年3月11日,经樟树为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宋某甲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宋某甲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宋某甲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协议书和谅解书;2.证人卢某某、邓某某、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5.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日欢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八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