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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县检刑诉〔2019〕25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4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村,捕前住本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雄县看守所羁押。

本案由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补查完毕重报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9日24时许,在雄县龙湾镇张青口二村,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姜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在场人员劝开,后姜某某与宋某某在微信群中互相谩骂并相约打架,二人在张青口二村小学发生冲突,宋某某持铁管将姜某某头部打伤。经司法医学鉴定:姜某某的伤情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其犯罪情节,建议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颖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在雄县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物证手机1部,衣物1件。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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