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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7〕21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3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3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无前科。于2016年8月23日被遂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无前科。于2016年8月22日被遂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10日8时许,被告人宋某甲、宋某某和宋某乙(己起诉)、村干部宋某丙、宋某丁等群众清理被害人宋某戊及其妻子郑某某在谷场处用火砖圈占及种树木等方式侵占新村集体地留下的物品时,被害人宋某戊及其妻子也在现场。有群众就在谷场处捡砖头,宋某乙见到谷场处有几棵树苗,于是就捡起谷场处的一把锄头想锄掉该两棵树苗。被害人宋某戊见后,手里抓了一把石灰粉向宋某乙撒去,接着抓住宋某乙的衣领及锄头柄,宋某乙也抓住被害人宋某戊的裤头,俩人就在一起相互推搡。被告人宋某某看见后,就过来拉住被害人宋某戊的手劝他们不要打架,但被害人宋某戊又抓住宋某某的衣服,之后宋某戊、宋某某、宋某乙三人就扭在一起相互推搡殴打。后宋某丁、宋某丙、宋某己、宋某壬、宋某甲等人一起过来劝宋某乙、宋某戊和被告人宋某某,过程中,被告人宋某甲用脚踢到宋某戊的脚部致使宋某戊倒地。经鉴定,被害人宋某戊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宋某某、宋某乙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被告人宋某某、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 受害人宋某戊的陈述;

4. 证人宋某丁、宋某丙、郑某某、宋某壬、宋某己、宋某葵、杨某某、宋某子、宋某丑的证言;

5. 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6.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 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社会危害性情况证据表;

8. 被告人宋某某、宋某甲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与被害人宋某戊殴打,致使被害人宋某戊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雄

2017年10月30日

附:1. 被告人宋某某、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八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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