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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九检一部刑诉〔2019〕337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3196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10时许,在长春市九台区**镇**村**组的东沟地里,被告人宋某某因土地边界一事与被害人胡某某发生厮打,宋某某用镐头将胡某某的右手拇指打伤。经长春市九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右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明等;

2.证人徐某某、姜某某、尹某甲、尹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长春市九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雨 聂靖柏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壹册,起诉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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