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里**号楼**门**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出租房。因扰乱公共秩序,于1988年7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大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殴打他人,于1989年1月16日被天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因酒后殴打他人,于2007年10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酒后将他人打伤,于2012年12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6日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申请精神病鉴定,并停止计算羁押期限;同年7月8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鉴定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并恢复计算羁押期限,羁押期限至2020年7月11日;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20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北侧出租房门口,酒后无故持刀将徐某某(男,44岁)腹部扎伤,后又持铁锹对徐某某及其妻子孙某某(女,39岁)进行殴打,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逃跑。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致徐某某胃腹部开放性损伤,腹腔积血、腹膜后血肿、肠破裂,并行开腹探查修补术,经法医鉴定徐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
2020年1月1日,被告人宋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弹簧刀、铁锹、椅子腿、木棍、塑料板等;2.书证:医院诊断证明书;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臧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卢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书、精神疾病司法意见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9.其他材料:110接处警记录、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容审查通知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志强
检察官助理:李静
2020年8月13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 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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