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84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68********,汉族,小学肄业,案发前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村**街**巷**号,现住该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男,35岁,顺义区人)在北京市顺义区**镇**村**街**号一起干活,二人酒后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宋某某持锤子对周某某头部、背部进行击打,致其左颞枕顶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周某某头部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宋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现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网上比对工作记录、证据保全清单、现场笔录、照片制作说明、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求情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110接警单、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宋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宋某某持械伤人,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对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方园
检察官助理:康云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侦查卷宗3册(内含光盘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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