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52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4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住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5日22时40分许,在安丘市**镇**街水饺快餐店内,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宋某某用拳头将马某某的鼻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的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耳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2.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慧颖
检察官助理:高全升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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